【新法解读之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原则得细化,可操作性加强
本条是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同工
同权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同工同酬的标准,丰富了同工同酬的涵义,使同工同酬原则
更容易操作。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
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
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
“
”
就明确了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 是指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不得因为身份的
“
”
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酬 是指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不是之前被
曲解的相同基本工资或者相同固定工资,新法规定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办法,也就是能够纳入到工资范畴之内的甚至是非工资类的福利都需要执行
同样的分配办法和标准。并且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原《劳动合同法》的补充性
规定,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此项的
规定由于缺乏行业统一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仍不强。
二是加强了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
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这是对被派遣劳动
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根据此规定,争取同工同酬权利将不仅仅是被派遣
劳动者一方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同工同酬
的权利,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的话,劳务派遣单位也将会和用工
单位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将迫使劳务派遣单位主动为被派遣劳动者争取同
工同酬的权利。与被派遣劳动者相比,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的交涉中更
有话语权,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也将变得更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