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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如因工程需要,须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包装规格等,
应提前 3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工作,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
变更通知有利于乙方的除外)。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通知乙方进行协商,乙方同意退货或在获知退货通知
内容后 7 天内不予有效答复的,合同解除,双方就此互不担责;乙方有异义
的,甲方须承担退货部分   3

  

%

的违约金,合同解除。若退货系因乙方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有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停工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及其他法定原因造成,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按第二条第一款供货,则甲方停止要求供货不承
担任何责任。3、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
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4、乙方送货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接货的,甲方应
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二)乙方权责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
论价。不同意利用者,乙方应负责退换及重新包装发货。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
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万分之三

计算向

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乙方应照数补交逾期少交部分,
并应按上款标准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如果同意,可以退货,但乙方应付
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3 

   %的违约金。

3、乙方在逾期 7  天后仍不能送交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视为重大违约,构
成交货不能。

 

第九条 索赔

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
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
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
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
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
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
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
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C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乙
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
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