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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条 

  
  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工程采购之劳务委任,得采多项并案办理采购。
  
  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工程采购含劳务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监造外,得采多项并案办理采购;
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办理。
  

 

  第 8 条 

  
  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工程采购属劳务委任部分,采用限制性招标;属劳务委任及工程定作并
案时,采用选择性招标。
  
  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工程采购属工程定作部分,采用选择性招标。
  

 

  第 9 条 

  
  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及再利用计划、工作报告书之主持人,须为对历史建筑修复富有研究之建
筑师、专家、学者或具相当资格者,且经中央历史建筑主管机关审核列册上网,始得担任。
  
  前项主持人于参与评比时,尚有其他历史建筑或古迹修复计划、解体调查、工作报告书合约
未完成,且其累计服务费已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者,不得参与。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无法完成合
约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规划设计或监造之主持人,须为对历史建筑修复富有研究之建筑师或具相当资格者,且经
中央历史建筑主管机关审核列册上网,始得担任。
  
  前项主持人于参与评比时,尚有其他规划设计或监造合约未完成,且其服务费依合约期程
平均后,累计超过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者,不得参与。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无法完成合约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条 

  
  劳务委任之采购,采服务成本加公费法计费。但监造部分,其工作范围或内容无法明确界定
者,得采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计费。
  

 

  第 12 条 

  
  历史建筑修复工程之工程定作厂商,须为依营造业管理规则设立之营造业,并以下列为优
先考虑对象:

  
  一设籍于灾区当地的合法营造业。
  
  二长期关注及参与灾区历史建筑紧急抢修之营造业。
  
  彩绘、剪黏或交趾陶等单项传统技术性之修复工作,得遴选传统匠师办理之。
  

 

  第 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