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方在需方所订货物投产之前,须书面形式发送《投产确认函》给需方,需方在接到供
方投产通知后,须在 5 日内给予答复,在书面答复前如需方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
号和数量,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
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10条 产品保修约定
1.
保修期自设备(材料)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 2 年;
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
换等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设备;
3.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
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4. 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5.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
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 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 小时内完成维修;
2) 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 2
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
3) 当供方未按 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
生费用从供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 当供方质量保修金不能满足 3)条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
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5) 供方应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 180 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保修;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
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2.
供方不能按以上交货时间交付合格的产品,供方应每天向需方交纳设备总价的万分
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逾期 10 天(广东省以外 15 天)仍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则需方
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供方须向需方交纳合同总价 5%的违约
金。供方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签字认可后,违约金可从最近一次应付款
中扣除,若供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需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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