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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
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
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
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