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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

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

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

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

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

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

日止,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

 

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

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

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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