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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车库、仓库、配

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

等。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干警及武警训练场、监狱停车

场及罪犯体训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

造设施,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

电视、环保等以及场地绿化、美化。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

区。

    2.新建监狱选址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性质,结

合劳动改造需要,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

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

的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

利的大、中城市建设。

    4 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

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