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
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
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
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
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
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