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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
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 2.0.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
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

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 非燃
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

2

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

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

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0.5h。
  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

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有困

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
  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