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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

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

筑工程不少于 45 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 30 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

的,不少于 20 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

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