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项,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
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再下结论。这一操作在实际工作
中很难掌握,争议大,能否由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机构会同造价
管理部门制定出当地的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
有待于有关部门研究探讨。三、科学地确定评标基数和合理的基准
价
正常情况下业主一般比较关注工程总造价,在评标工作中对投
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比较敏感,在评标中占的分值比较高,除技术标外,
总价在经济标中所占分值一般在 30%以上,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
标价或评审基准、尺度,对于业主和投标人来说,
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评标工作中,拿经济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来说,评标价或评价
基数的确定方法,通常采用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价,最低投标报
价者得分最高甚至报价得分超出其他投标人较多,即使技术标得分
低,甚至工期、质量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
也有可能中标。
因此,采用什么样的评价基数才有实际意义,比较公正、合理的
评标价或评价基数也有待研究探讨。
四、研究适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定
额和本省的综合定额作为工程计价的唯一依据,而是根据投标人的
实际情况和所撑握的信息自行组合单价计算总价,工程合同价格调
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首先,报价表中的单价或总价没有统一的及相对应的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