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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 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2 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

  4 引证主要文献的目录;

  5 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6 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7 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正式投产的新产品,有的经过样机鉴定合格后尚需进行小批试制鉴定和标准化审查;有的则只作一

次鉴定。对于只作一次鉴定的产品,鉴定的项目应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

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并取得新产品审定合格证,否则生产管理部门不准大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

标注册。

四、审查形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根据新产品计划,一般分为国家审查、部门审查、地方审查和基层审查四种形式。

  1 国家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家标准总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2 部、委、总局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下属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

审查。

  3 地方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地方标准局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或委托厅、局(公司)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

查。

  4 基层单位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标准化审查。但对新产品的鉴定和

投产,必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新产品标准化审查项目,必须在各级组织新产品审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

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产品审查时,组织审查的单位应通知同级标准化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

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业人员、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

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

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

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标题】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5

【实施日期】

1995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计(1995)第 167 号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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