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
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 八 十二 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
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 八 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八 十四 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1993 年 7 月 6 日)
第 六 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