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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协会可聘请与录音、音响事业有关的全国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顾问的任务是:接受本协会的咨询,在有关录音和音响技术、学术、政策和法律等方

 

 

面进行 指导。
第十八条 本协会可设置荣誉理事,其条件是连任两届理事;曾为协会作出贡献的。 

 

荣誉理事称号是终身的,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最高荣誉。

 

第四章 联络处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设置联络处。
联络处一般采取挂靠方式设置,挂靠单位应是本协会的理事单位或协会指定的团体
会员单位。凡设有地方(  

省 、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师协会的,也可以委托地方协会代行

 

联络处的任务。

 

 

第二十条 联络处设主任、副主任及具体工作等兼职人员。

 

 

具体人数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 并报协会批准。由协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联络处的任务
1

 

:发展、联络当地会员并组织各种活动;

2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的会费;

2

 

: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资助;

3

 

:本协会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4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5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1

 

:本协会日常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2

 

:编辑印刷刊物及资料费;

3

 

: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开支情况应由秘书长代表总部每年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