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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

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

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

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 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

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四章 客户利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

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要按相应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

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

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

户理性投资与消费。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议的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

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

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

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

业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