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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跨网或跨直属省的载波电路由国电通信中心协调管理。 

3.1.2

 网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网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3

 省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省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4

 地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地区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5

 县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县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2

 设备管理 

3.2.1

 载波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说明书等,应妥善保管,

并随设备一起调动。 
3.2.2

 网、省、地区局、县局(所)负责办理所辖载波设备的调拨、更新、移设、改造的审批手续。 

3.2.3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储备一定数量

的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及储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定期补充,
妥善保管,以保持设备完好。 
3.3

 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 

3.3.1

 为了合理利用电力线载波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频率的互相干扰,协调电力线载波

频率使用中的矛盾,必须对电力线载波频率实施科学管理。 
3.3.2

 网、省局应设置专人或成立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所辖网

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并应制定频率管理的实施细则。 
    地区局、县局(所)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人管理所辖地区、县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 
3.3.3

 凡涉及到相邻管区间的频率管理,应妥善协商,必要时,可提交上一级管理部门进

行协调。 
3.3.4

 凡需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均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3.3.5

 电力线载波频率的审批,应按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进行。 

3.3.6

 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各种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含电话、远动、继电保护复用机),电力

线载波增音机,继电保护高频收、发信机等都视为非法运行,通信部门有权制止使用。
3.3.7

 已批准使用的载波终端设备等,如更换运行地点、改变运行方式及设备参数,即与

使用申请不符时,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3.3.8

 有关频率管理的各种资料,应确保完整准确,各级频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

存档备查。 
3.4

 设备运行条件 

3.4.1

 载波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应设置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当交流电源中

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 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
有关技术规定。 
3.4.2

 载波机房应具备符合载波设备要求的运行环境条件,并尽可能维持在设备最佳工作

范围。 
3.5

 资料管理 

3.5.1

 载波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 

    a.机房内设备供电电源原理图及布线图; 
    b.与本站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图; 
    c.设备说明书、原理图及安装图; 
    d.设备和通道测试记录; 
    e.装有电力线载波设备的载波站,应备有标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结合相序、设备型号、
通道编号和工作频率的电力线载波通道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