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握和执行?
答:(1)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有条文互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2)在各种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高于一般条文;(3)在同一级别的标准中,后出版的标准高于
“ ” “ ”
“ ”
先出版的标准。条款中 应 、 宜 含意各规范后面均有说明, 宜 表示提倡、推荐,一般情况下应
从正面理解予以执行,尽量不打或少打擦边球。
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
”
)等非设计规范中的 强制性条文 要
“
”
“
否提意见?可否按 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 的原则进行?若提,该条归于 强制性
”
“
”
条文 还是 优化 ?
答:应是此原则。因为:(1)许多施工操作方面的问题的确与设计无多大关系;(2)关于
施工验收问题,只能在工程后期进行,施工图审查阶段是无法检查此类条文的。但对与设计有关
的内容(如等电位联接等)还应审查,是强制性条文的按强制性条文提意见。
16.
“
”
“
”
一般三级负荷,设计未说明负荷等级,应按 强制性条文 还是 深度 提意见(防雷同
此)?
答:按优化建议提。
17.工厂设计中,(1)仅提供照明、防雷接地等部分内容,对动力用电设计内容较粗略或无图;
(2)对商业或综合用房、办公用房,电气设计仅做到预留电源,内部设计由装饰单位做二次设计,
对装饰的二次设计是否属于审图内容范围,设计部门仅留电源,审图是否可放行;( 3)有些设
计部门对审图提出电力及弱电设计图纸时认为,需由甲方另行委托,如何处理?
答: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送审文件内容,审图中心只对审图文件负责。
18.等电位联接设计深度的问题。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的说明很详细但没有图纸;有的注
明直接按图集施工(02D501-2),只画出 MEB。建议此部分要明确,以便审查、掌握。当否?
答:等电位联接是在低压配电和防雷空间内减少或防止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和生命危险
的最重要的措施。凡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中涉及等电位联接的条文都要执行。
19.
“
”
按建设部颁布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试行)中第 6.7 条执行,必须满足审查图纸
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要有处理办法。是退审补充文件,还是采取何措施?否则,图纸越来越简
化,难以审查。送审图纸常有一个或多个缺项(主要有: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厂房的生
“
” “
产用电设备的配电部分等设计)。有时在图上注明: 另行委托设计 或 工程设计范围:照明、防
”
雷 之类。审图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1)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审查要求;(2)当设计深度严重不足,难以审查或影响施工及
安全的,要求其补充文件或退审。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版)第 10.2.10 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违反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任何条款均视作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答: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版)第 10.2.10
“
条指出: 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
——
行。 本条规定被录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做为强制性条文。
随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发布和实施,上述旧版本已被废止。新版
第 11.2.6 条的内容与旧版 10.2.10 条完全相同,但它已不是强制性条文了。
做为设计或审查人员,如果以上述条款的属性来确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
范》中所有条款的属性则有失偏颇。我们认为,具体实施时,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业
建筑部分》(2001 年 5
——
月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石油化工部分》(2001 年版)相关条款
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中是强制性条文的按强制性条文处理,不是强制性条文的就不应当作强制性
条文处理。
21.未注明用电负荷等级或未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或虽未注明,但图纸中按规范设计,是否
判定其违反强条?
答:虽未注明,但设计图纸满足要求时,按优化提醒;若既未注明,设计又不满足要求者,
则应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对待。
审图问题,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