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最大用电负荷的 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
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
第15条 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 ,
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
析线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16条 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
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
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
力需求侧管理。
第17条 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
第18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
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70%以上,负荷
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10%以上,100 千伏安及以
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第19条 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
或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
求。
第20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
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21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
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