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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征率或预征定额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发、供电企业的税负情况统一测算确定,原
则上每年测算一次,没有特殊变化不作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预征率或预征定额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重庆发电厂的发电环节在发电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当期上网电量依预征定额每 7 元
/千千瓦时申报纳税。

 

(二)重庆市电力公司的供电环节所属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
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局、长寿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江津供
电局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当期取得的电价收入,按 3%的预征率申报纳税。

 

(三)城区供电局的征税电价基数,根据重庆市电力公司的供电环节在所属供电局取得的
当期全部电价收入,在渝中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按 3%的预征率申报纳税。

 

(四)城区供电局、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向
购买方收取的,在销售电力产品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的各种性质的基金或费用,由市
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征收税款。

 

(五)重庆电力公司以外的发、供电企业适合按《管理办法》采取预征率征税的,预征率另
文下发。

 

八、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
应实行单独核算,在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

《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二款所称 主管税务机关 是指税款征收机关,《电力企业增值税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由税款征收机关作为纳税申报资料保存。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

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必须签章完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