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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
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
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
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
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
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
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
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
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
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
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
易指令。

  关系问题

  1.代理关系与行纪关系

  期货交易纠纷主要是经纪公司与客户的纠纷,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对经纪
公司与客户的关系有不同认识,以至在同一类案件中,有的以代理关系作出
判决,有的则以行纪关系为基础来处理纠纷。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
看法。很多的学者和法院的同志都主张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期货
经纪公司一般也认为自己是客户的代理人。但是,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
一种行纪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第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结构决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只能是
行纪关系。只有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委派出市代表进场交易,众多的期货投资
者和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只能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运作表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
在实际运作中,交易所会员都以结算所为交易的对方,结算所每日结算后,
将结算报告书送达结算会员,并根据情况要求结算会员追加保证金。

  第三,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台湾《国外期货交

” “

易法》定义 期货经纪商 为 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向国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

之行纪或居间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