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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迹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资源要素。而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生而拥有平等的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即环境权。

电子产品生产者在“制造承载一定量资源和潜在致污能力的产品”而获利的同时,埋

藏下电子废物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隐患,侵害了人类合法的环境权。当政
府全权承担起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处置责任时,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便充当了 “搭
便车者”,生产者在制造产品过程中没有减少使用或替换有毒有害材料,没有实行可拆解、
环境友好的产品设计;消费者没有降低电子产品的更换频率,没有减少电子废物的排放。
因此,电子废物还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2 延伸生产者责任和电子废物管理问题

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一个完整的产品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选取、产品设计、制

造、流通(运输/销售)、使用,直至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循环再生、处置等多个阶段,是产
品从“摇篮到坟墓”的一个物质转化全过程。在这个全过程中,通常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被
界定在产品的设计、制造、流通和使用阶段,对于使用后阶段的责任包括回收、循环再生和
处置由政府承担。面对大量不断增长的固体废物,以及用于废物管理的公共支出不断增长;
面对填埋场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并带来地下水资源污染;以及焚烧废物产生的大量有毒有
害气体污染大气;面对公众的生态和谐、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政府开始寻求新的废物
管理措施—如何促使生产者有足够的内在动机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减少或替换产品
中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实行环境友好的设计),并在废物产生后进行高效的循环再生。
由此,延伸生产者责任应势而生。

2001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延伸生产者责任:政府工作指引》中将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定义为:“EPR 是一项环境政策,
该项政策将生产者对产品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 ”,
“其适用范围还将继续扩大到如对电子电器产品的适用”。

EPR 预期实现三个目标:

(1)产品消费后回收、循环利用、处置责任由政府转移给生产者;

(2)通过废物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激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产品全过程环境控制。

EPR 将生产者责任分为五种:

(1)产品(环境损害)责任,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问题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有

责任。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2)经济责任,生产者支付产品使用后废物处理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包括废物的收

集、分类和处置等。

(3)实物责任,生产者对产品使用后(消费后阶段)的直接或间接的产品实物及其

影响负有责任。

(4)信息责任,生产者有责任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产品及其影响的相关

信息。例如,环保标志、能源信息或噪声。

(5)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并且对其

产品的环境影响负有责任。

EPR 改变了传统的污染后再治理的模式,强调污染控制从

“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