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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形式

  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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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

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如批单等。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
的规定为依据。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某人确认他从
未得过重病,意指他在此事项认定以前与认定时他从未得过重病,但并不涉及今后他是否
会患重病。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
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例如,某人承诺今后不再吸烟,意为他保证从现在开始不再吸烟,
但在此之前他是否吸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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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

清楚的保证。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
行业习惯来决定。虽然没有文字规定,但是被保险人应按照习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
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例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
示保证:即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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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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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

“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
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常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保险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
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
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
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
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险人来承担。所以,
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
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
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
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
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
  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告知的内容不同,因而双方违反
最大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下相同)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