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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这

400 元第三者险保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定损”为由

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
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谢某没
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谢某对此不服,于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评析:
  一般而言,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应尽快向各自
的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来查勘定损,确定事故理赔金额,然后才能维
修,否则即便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车主私下的

“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同。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同意车主

“私了”,主要是担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骗保的可能。如果这

类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负担,保险公司反过来会通过涨价来化解,这样对于更多
的车主则不利。但随着机动车辆的日渐增多,道路交通压力与日俱增,汽车在路上发生碰撞,
如果一律要报交警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其派员前来查勘定损完毕后才能把车开走,无疑
给本已严峻的交通堵塞问题

“雪上加霜”。为使无人员伤亡的车辆碰撞事故能获得更快速的处

理和更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保监
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开始实施。该项规定明确,一旦在深圳特区内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现场
共同填写由公安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保险公司印制并免费发放(在各加油站也可领取)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
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确认书一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署,即作为交警确定当事
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报警的,交警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
书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按规定填写确认书并移走事故车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
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由深圳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的

“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点”为事故车辆

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
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

“一站式、一条龙”理赔服务。因此,各位车主一

定要切记出险后要及时报案,充分利用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制度。
为什么保险公司让我签订代位追偿协议

  

 
  案情简介:
  

2009 年 5 月 12 日,周某为其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期限为

1 年。2009 年 7 月 8 日,周某的朋友李某借用周某的车

辆外出办事,途中发生车祸,车辆受损。李某赶紧通知周某车辆出事,周某随后向交警报案
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交警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
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是李某违章驾驶所致,李某应赔偿此次
事故的损失,如周某申请保险赔偿,则需填写权益转让书,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
险公司,周某觉得这样做对不起朋友,就拒绝填写,但保险公司则坚持如不填写,就不赔
偿。周某不服,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后经保险监管机构向该
保险公司核实,周某反映情况属实,但该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其有理由这样做。
  评析:
  保险公司这样做从法律依据上讲应无可厚非,因为其有明确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也即

《保险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保险代位追偿权。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

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
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