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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
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
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
在普通账户和投资账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
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
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3)填写投保单时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年龄、

健康状况等项目要如实填报。这些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
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填写投保单时要亲自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的,要尽快到保险公司

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5)手续办理完毕后,投保人要确保持有保单、收据等重要凭据。通过代理人缴纳保费,

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的账户后,保险公
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了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
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的账户。
  

(6)要有效利用“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 10 日内的一段时

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一定的
成本费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
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
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
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