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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③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
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
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
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
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
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
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
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②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
神损害的赔偿。

3、限额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
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 万元、10 万元 、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
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①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

4 个档次: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

汽车保险

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

江、江苏

4 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

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

A 类,最低选择 5 万元,其他区域属于 B 类,

最低选择

2 万元。

  ②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

6 个档次: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例如,6 座以
下客车分为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及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等档

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

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
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