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指导和督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
“
”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 监理单位 )落实
“
”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以下简称 安全监理 ),提高安
全监理的水平,进一步促进安全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 范围
1.1 本实施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
1.2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
理单位和从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
监理(管理)
工作。
1.3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
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2.1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其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消除安全事
故隐患。
“
” “
”
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2.3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关于落实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248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导则》(建质〔 2005 〕 184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
—2000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 SH/T3903-2004 )并结合石
油化工工程建设特点编制。
2.4 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除执行本实施办法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
安全
(安全、健康、环境)
、文明施工的规定。
2.5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
、
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
(最好单独取费)
。
2.6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安全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所列的内容。
2.7 以《安全条例》为依据,参加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
安
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
3.1 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
,制定安全监理规
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
(安全监理)
工作。
3.1.1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
(所
)监理工
作
(
程)
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全面负责。
3.1.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
本项目部
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负总责(全
面负责)
,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
工作职责。
3.1.3 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
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与相关方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对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3.1.4 安全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是指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或安
全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执业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