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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生产厂家及货源情况、价格、运输、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 开标
(一)、招标单位在投标人参加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二)、投标人姓名、标价、提供的折扣将在开标仪式上宣布并记录,

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评标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并依据评标办法评审

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二)、有关评标的内容不得透露给投标人。
(三)、标书预审:评标小组确定标书是否符合下列条件,投标文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后)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

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四)、评估标书
根据每次招标材料的特性,制定评标打分办法(参见附件)。对通

过预(后)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估,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价
格、企业信誉、生产能力、质量、供货能力、供货组织方案、售后服务、投标
人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五)、评标组将根据标书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