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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3章

 准入管理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物资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

第十条 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

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

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

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

能力;

(六)集团公司或公司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物资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

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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