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3章
准入管理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物资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
第十条 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
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
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
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
能力;
(六)集团公司或公司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物资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
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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