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内控和自律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因此必须重视督促外资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
制。构建外资银行的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成立外资银行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章督促外
资银行强化自身经营道德、作风及行为的自我约束。必要时可在立法中体现这些要求。发挥
社会中介组织的约束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审计师
事务所、资
产评估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另外,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过
程中,还要重视加强我国监管主体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联系,建
立相关制度,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建立持续、有效的非现场监测体系
1.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实现数据的真实全面。
2.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补充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和
指标生成口径,充分反映银行各方面风险状况;要对法人和分支机构建立分层次的非现
场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针对不同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设定合理的监管标准值区间,允
“
”
许银行自主寻找 三性 的平衡点;研究并建立对银行机构和体系的风险评价体系及模型,
实现对风险的早期预警。
(三)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
1.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2.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3.合理有效地配置基层监管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邱跃民等。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问题的现实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37)。
[2]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9.
[3]白钦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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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回顾和展望》。 城市金融论坛 。2010.
[4]陈建华。银行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