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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3)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
间发展不协调,权利和职责可能相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
的未披露兼并、收购、重组和关联方交易的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披露虚假信息;(2)
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受到人为操纵;(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的道德风险。
  相应的对策
  4.1 修订新的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综合化经营的初期,除了不断修订和完善《证券
法》、

《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还应该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

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
碍。
  4.2 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综合化经营而言,金融分业制度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用。通过调
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

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与中国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起,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其中,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
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负责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筹建和退出、制定金
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样既
能保证分业监管,又能顾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
综合化经营发展的监管模式。
  4.3 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推进金融创新
  一方面,

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 催化剂 。加快金融市

场的建设,就要教育市场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金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
德,并严厉打击有损金融市场形象、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有秩序的金融
市场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逐步增加金融工具的种
类和数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拓
宽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渠道。
  4.4 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
要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保证董事会足够的独立性。在这点上,我国的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借鉴美国:三分之二的董事与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包括雇佣关系和亲属关系),且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其次,
要明确董事会、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各尽
其职,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和利益相一致,从而能降低董事会与股

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 代理成本。第三,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证
券、保险和基金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在增加它们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降低冲突
的可能性。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还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一,要确保金融控股公
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第二,要对金融控股公司
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经外部的独立

审计师

审计,增加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行为,
明确他们的职责,且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兼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