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
洁。
食 品 再 加 热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 60℃、高于 10℃),存放时间超
过 2 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
得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
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
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
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
”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
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餐 饮 器 具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
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
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
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
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