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

洁。

食 品 再 加 热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 60℃、高于 10℃),存放时间超

过 2 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

得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

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

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

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

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餐 饮 器 具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

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

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

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

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