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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参考企业,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以及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
应当考虑的因素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的这些规定,首先在观念上肯定了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可用性,在
相当程度上消除了市场法的陌生感,同时在技术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必将
积极促进市场法在我国的应用。

  六、指导意见对评估报告的编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上是按财政部 财评字[1999]91

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

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写的,往往提供给委托方的仅是一个交代评估结果的报告,
而不是充分说明如何得出评估结果的报告。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则给了些特殊待遇,
提交了评估说明。

  而指导意见第四十条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也
就是说,为使读报告的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就应披露必要信息,说明是如何得出
评估结论的;而且,是应当为报告使用者披露必要信息,而不是仅对监管部门披露必要
信息。

  指导意见还增加了价值类型和定义的要求,强调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而且,指导
意见对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的描述、财务分析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的披露以及对评估方法
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的说明,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上述要求充分表明,指导意见对报告编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将积极促进企
业评估报告编写水平的提升。

  总之,指导意见不仅借鉴了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规范中的有
关条款,而且结合、考虑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状况及其所处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经济
环境。指导意见从经济全球化、价值评估行业国际化的发展高度,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
新的要求。我相信,指导意见的颁布,将积极推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
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工作者的明天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