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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食品安全的问题的讨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需要迫切解决的社会性问题。目前,政府对
来自媒体和各界的呼吁正在予以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和出台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的
法制保障。

(三)欠缺食品安全基本法,现行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虽不是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情形。改革开放后 (1978 年
12 月后)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
文件,包括已失效的 40 余件在内共计 832 件,但我国还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备的食品
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层
次上来定性和处理的,还没有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法律地位较低。涉及食品安全的法
律、法规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有交叉,也有盲点,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有
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可操作性差,给执法带来困难。如法律规定的执法主
体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同,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由
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处于被动的事后纠正状态,许多食品安
全问题,多是危害后果发生后,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而不是在法律的层面
上进行操作,因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社会效益降低。

当前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
件,共计 800 件左右,但我国还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我国
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欠缺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目前
零散在各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缺乏整体的整合思路,法出多门,法规
位阶较低,社会威信度较低,执法标准不一致,各执法单位互不沟通,执法依据不同的
规范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并存,严重弱化了依法

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力度。例如最近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 巨能钙 事件,暴露出
的就是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到位带来的保健食品存在的潜在危害问题。

2003 年国家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审批权于同年 9 月由卫生部转移到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权却依然由卫生部保留。这种监管体制架构
显然不利于对保健食品的全流程监管,容易出现监管脱节现象,容易给不法商人以可乘
之机,也增加了监管行动的时间成本和协调成本。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体制没
能形成统一的强势权威。在法律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
桌的全过程,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职能有交叉,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监管者的责任规定不到位,有关法律规定不尽一致等。

2.食品安全技术标准落后

在判定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方面,法律的规定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现有的技术标准
已经滞后。我国现行食品技术标准始建于上世纪 60 年代,由于当时没有食品安全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