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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无不良影响;

(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有关申请资料可通过协会网站( www.greenfood.org.cn/sites/c

gfa )或中国绿色食品网( www.greenfood.org.cn )下载。

(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

料的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

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

暂停审核决定。

(三)协会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

交的初审合格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协会

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委托省级绿色食品工作

机构和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申请用标产品组织开展常规检

项之外的专项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企业

(以下简称用标企业)承担。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

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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