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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请复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 企业对协会公告、通报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告、通报之日起15 天内向协会书

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如确认公告或

通报内容有误,协会应于 15 日内以公告或通报的形式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发现在公告、通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

协会书面投诉,协会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