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复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 企业对协会公告、通报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告、通报之日起15 天内向协会书
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如确认公告或
通报内容有误,协会应于 15 日内以公告或通报的形式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发现在公告、通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
协会书面投诉,协会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