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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

 

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

 

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

 

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
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

 

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

 

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

 

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

 

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