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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2001年为550元)为基数缴纳。
  四、

《规定》中所称“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

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五、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一年以上工作的人员,按派
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
长率进行调整。
  (三)用人单位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其他单位取得的
劳动报酬应与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缴费基数。
  上述人员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规定》执行。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1年11月和12月份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其他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十、2001年的“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按745元掌握。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
    

 

第四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60%,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
遇。......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文号:津劳局〔2006246]
    

 

第十六条《办法》规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6年度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980元。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条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
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
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
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
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
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