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

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如果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 30 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

论;

(二)如果该规定是由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 7 日内将有关材料直

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 60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
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

(三)如果该规定是由政府制定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复议

机关再继续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和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
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
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
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
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