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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死
亡),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仍可发放。其直系亲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失业
保险金领取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丧葬

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在职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给予一次性
抚恤金。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以上的,给付12个
月。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次性领取或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
员,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收回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留备案,保存期一
年),填写《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第四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须按下列规定就医。
  一、门诊就医时,须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本市市属或者区、县属综合性医
院就医。
  二、因患急症不能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以到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急
诊就医。
  三、远郊区、县的失业人员家居偏远地区的,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在
乡级医院就近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