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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前款第(三)项所述中断就业,是指非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 移居境外的;
     (三) 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
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