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
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
以上的居住建筑 (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
1.0.3.2
建筑高度超
过 24m 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