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 1 小时以内未到岗者。如电话请假经分部经理批准后补办手续的,
计半天事假;未请假者计旷工半天。
早退:下班时间结束前 1 小时内提前离开公司者。下班提前 1 小时以上离开、经分部经理
批准的,按事假计;未请假者计旷工。
旷工:上班时间开始后 1 小时以上未到公司者,下班时间结束提前 1 小时以上离开公
司者;超过迟到、早退时限到岗或离岗,且未提前请假的,记半天至一天旷工;以
去工地、处理客户事宜等为由未到公司上班,经查不实的,假期届满未续假不到岗
者;代人签到、签退或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病假: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视病情严重程度决定请假形式),设计
师病假在一天以内由分部经理批准,登记考勤表,两天以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病假
结束后需到行政部进行销假,销假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就医记录和买药发票,否则
按事假处理。
事假:一天以内需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或分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半小时内向分部经理
请假,并在上班后补办请假单;事假两天或以上者,需提前由本人填写请假单,
分部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未按上规定办理的,
均按旷工处理;年度内累积事假超过 15 天的,本年度若再休事假按双倍扣发工资;
年度内累积休假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第4条
违反劳动纪律规定:
1.迟到、早退:
次数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罚款
20 元
30 元
50 元
按旷工一天
计
辞退
旷工:
1
旷工一天以内的,当月工资按全额工资扣除三天出勤天数计算工资;
2
旷工两天或以上的辞退,视为自愿放弃所有未结款项。
2.事假:
1 当月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天:当月工资=
—
全额工资 全额工资/26 天×事假天数=
全额工资/26 天×出勤天数;
2 当月事假累计为四天或以上:当月工资=
—
产值工资 产值工资/26 天×事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