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式进行。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允许外资拥
有多数股权;加入后 3 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国 民 待 遇 限 制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必 须 是 在 其 本 国 从
事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
师或企业。
(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加 入 时 , 仅 允 许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加 入 后 3 年 内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四种类型的建筑
项目: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
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 资 比 例 等 于 或 超 过 50%的 中 外 联 合 建 设 项 目
以及外资少于 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
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