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行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总结:
以上罚则,情节严重的,都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16.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7.
建设单位在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8.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
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19.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⑤监理
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旁站
、
巡视
和
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
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1. 监督管理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
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
检查。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②进人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