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
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 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 实行冬季施工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II 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40%。III 类地区不得超过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