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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作出说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等
都是法庭调查的内容,因此要坚持法庭调查的完整性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平、

 

公正。
  2、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第十一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

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显然,鉴定人出庭是其法定义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
业性较强,鉴定人出庭,不仅可以全面回答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充
分说明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而且在审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鉴定
人也可以作出合理解答,并出示鉴定结论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说明其结论的成立。
同时,法官对鉴定的依据和结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鉴定人员也同样要接受法官的审查和

 

询问。

 

  三、完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探讨

 

  (一)基本原则
  1、从约原则。从约原则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建筑工程合
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
同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 ,

 

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2、独立原则。独立原则就是鉴定机构在做司法鉴定时,应当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涉,独
立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
况。此时,双方可能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鉴定
人员就应当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规定,进行鉴

 

定活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结论。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待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委托鉴定的
法院已对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其合法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
性或有待确认的,鉴定人应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体的案件中,鉴定人在
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确认鉴定所涉及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与否,如尚不能
确认,鉴定人应征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

 

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庭审后有效选择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4、取舍原则。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
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不同的标准和
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其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
的数据,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即所谓的取舍原则,它能有效防止鉴

 

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二)相关完善建议
  1、完善各项法规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建筑法》、

《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

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活动。
  2、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