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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

 

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

 

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
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

 

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
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包给几

 

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
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