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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脱硫专利侵权上诉案。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侵犯武汉晶源公司"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
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权,判决该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61.24 万元,还判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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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用户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就两台侵权机组,按专利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

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 24 万,从 2000 开始支付,至 2015 年专利权届满为止。鉴于
侵权设备价值数亿元,并有环保价值,签发禁令将损害公共利益,福建法院没有对被告
签发侵权禁止令。

  该案是中国法院第一个认定专利侵权但是拒绝签发侵权禁止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
院正酝酿为该案的判决,签发司法解释,并已经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将为应对经济危
机,促进就业,对存在侵权事实的案件慎重签发专利侵权禁止令。不过,我国专利立法、
执法机关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争论。

  另一方面,针对争议专利的无效诉讼,也轮番上阵,并已出现一个循环诉讼。针对当
事人的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大批资深专家,对涉案专利的稳
定性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审查。随着更加有力的对比文件的渐次出现,历时 7 年多的中日
脱硫专利纠纷案也可能出现有利于被告的转机。中国特色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对延迟重
大侵权判决的出现,避免重大侵权判决的错误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中国专利权属纠纷第一大案

  中国某著名学者主导发明的某环保技术,也曾卷入多起专利权属纠纷。截至 2009 年,
争议当事人之间爆发各种诉讼十多件。对同一技术标的,某市两终审法院判决的专利权属
结果完全不同;第三人还发起了股权纠纷,继续挑战同一技术标的的归属问题;一代技
术和二代技术的推广企业之间还爆发了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
争纠纷、损害名誉权的刑事法律纠纷等。随着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以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
案件的深入侦查,众多下游企业之间的环保知识产权纠纷戛然而止。

  该案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拥有强大专利挖掘能力的企业不可能被认定为
技术抄袭者、技术跟随者。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如果严重缺乏专利挖掘能力,不可能
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关司法、执法、公安人员纷纷表示,企业间为争夺市场,诉诸知识产权
纠纷,调用法律资源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鉴于著名学者和技术首创者对明确属于非职
务发明的二代技术拥有强大的专利挖掘能力,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其技术侵犯其主导发明
的第一代技术专利。作为该行业的国内首席技术权威,该专家对行业内从业者技术能力的
非公开商业信函评价,也绝对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刑事犯罪。

  从形形色色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竞争,回归专利竞争;从零散专利的竞争,回归
专利家族和专利网的竞争,这是环保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专利家族和专利网的
竞争性部署,能够让司法机关看清楚究竟哪个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掌握真实的研发,掌
握应用专利的挖掘能力。外围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竞争如果不能颠覆公开记录的知识产
权基础,法律事实的真相就不会被湮没,司法的公正、正义就不会持续缺失。正如某著名
专利权人所说:"我们部署上千篇专利,就是要避免被公安、司法机关误解;毕竟,技术
的归属会永远存在争议。我们通过专利制度获取的发表证据能对抗各种暗流涌动的法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