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无法确保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
国企经营者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着核心
性引导作用,只有确立和保护经营者阶层的独立利益,按照经营者人力资
本劳动的特殊性给予其与贡献相一致的报酬,才能极大地激励国企经营者。
但是,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的社会使用价值和独
立产权的存在,国企又长时间过分强调精神激励的作用而忽视、淡化甚至是
排斥物质激励,政府为避免经营者对国企利益过多索取而对经营者的收入
“
”
实行 倍数 控制,致使国企经营者得不到或只能得到很少的剩余控制权,
他的收入与企业规模、效益好坏、行业状况的相关性过小,企业经营者的收
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
从制度上看,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健
全,各项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也是导致我国国有
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西方国家都有
很完善的法律制度。比如,德国对企业的各项管理遵循法治原则,
除了公司法规定企业治理结构外,德国政府还通过颁布《商法》、
《股票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
《企业管理与监控守则》等法律法规,
对企业进行监控、管理并对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机构是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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