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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 年度)

一、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审计署是根据 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1 条的规定,于

1983 年 9 月 15 日正式成立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在国

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

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2008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4 号),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

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

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

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

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

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

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

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

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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